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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012/5/1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 GB3095-1996   1996-10-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doc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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