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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GB18204.1-29~2000
2012/5/24 16:15:34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359-2006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足浴场所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消费者众多,其卫生安全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化学品毒性检定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周艳琴、王频、莫伟文、胡红、须华峰、黄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6年4月首次发布。
示例 1: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足浴场所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6〕58号
3 卫生要求
3.1 足浴场所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规程。
3.2环境要求
3.2.1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等。供足浴使用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个,足浴场所应按足浴间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
3.2.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30m3/(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
3.2.3 若开设在其他场所内,应单独设置,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
3.2.4 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必要时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
3.2.5 使用空调的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不使用空调的应符合GB 9666-1996中3.1的规定(氨除外)。
表1 室内空气质量
2006-04-28 发布
2006-07-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检测项目
单位
标准值
温度
18-26
相对湿度
%
40-80
风速
m/s
≤0.3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mg/m3
≤0.15
一氧化碳CO
mg/m3
≤10
二氧化碳CO2
%
≤0.10
甲醛HCHO
mg/m3
≤0.12
菌落总数
撞击法,cfu/m3
≤4000
沉降法,个/皿
≤40
3.2.6环境整洁卫生,无病媒虫害。厕所应配备独立的排风设施,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设置座式便器的必须提供一次性垫圈。更衣箱(橱)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和消毒。
3.3用品用具要求
3.3.1供足浴用的容器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并符合表2的要求,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
3.3.2茶具、毛巾、拖鞋等公共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清洗消毒后的要求按表2进行判定。
表2 足浴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判定要求
项目
细菌总数
cfu/25cm2
大肠菌群
cfu/25cm2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cm2
霉菌
cfu/25cm2
足浴盆
≤3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拖鞋
不得检出
≤5
毛巾
≤200
不得检出
修脚刀剪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茶具
≤5
不得检出
与皮肤接触的其他用品
≤3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3.3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数量不低于2套/修脚师。
3.3.4洗足水的细菌学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表3  足浴水细菌学指标
检测项目
单位
标准值
细菌总数
cfu/ml
≤100
大肠菌群
cfu/l
≤3
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3.3.5垫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3.3.6足浴场所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分别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3.3.7足浴场所应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卫生用品。
3.3.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GB 7916的要求,应有化妆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3.4从业人员要求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其消毒效果应达到表4要求。
表4  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要求
细菌总数
cfu/25cm2
大肠菌群
cfu/25cm2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cm2
霉菌
cfu/25cm2
≤3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5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按GB/T 17220和GB/T 1820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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